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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拒檢!警方開槍制止 14歲少年恐癱瘓」像這樣的新聞標題,各位會怎麼想呢?先想像一下內容,再來看新聞內容吧。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8/12/22/138-2384265.htm
拒檢!警方開槍制止,14歲少年恐癱瘓。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台北縣一名徐姓少年昨(21日)晚不顧父親反對,執意開車外出玩樂,父親報警逮人,警方在路口攔截,沒想到徐姓少年一路衝撞,警方最後開槍制止,卻打中副駕駛座的14歲許姓少年,造成他傷勢嚴重可能癱瘓。
遭員警開槍射中的許姓少年緊急被送到醫院急診室,好端端地和朋友出去玩樂,卻進了醫院,接到通知的家屬就像熱鍋上的螞蟻,急得快哭了出來,許姓少年的哥哥指出,「子彈從肩膀這邊穿到另一邊再彈過來;從這邊開槍,第一個就不對了,因為正常來講,第一個要對空鳴槍。」許姓少年的爺爺憂心地說,「醫生是說很不穩定。」
家屬拿出醫院的診斷證明,由於許姓少年傷勢嚴重可能造成癱瘓,讓家屬質疑員警不當開槍,不過,員警卻表示,當時這輛搭乘5個人的小客車,因為3度拒絕攔檢,還撞傷2名員警,直到行駛到華新街和興南路口時,警方在情急之下才會開槍。
台北縣中和分局長蔡蒼柏指出,「因為我們員警已經2個受傷了,是第3位的話,在第3個點,他又衝撞的時候,我們員警被迫開槍。」但對於這樣的解釋,家屬無法接受。究竟是否執法過當,造成年僅14歲的少年可能癱瘓,將進一步進行責任歸屬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記者廖峰祥)
另外補上警械使用條例。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A.asp?FullDoc=all&Fcode=D0080042
名 稱: 警械使用條例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,所用警械為棍、刀、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。
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,須依規定穿著制服,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。
但情況急迫時,不在此限。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,由行政院定之。
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,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使用警刀或槍械:
一、為避免非常變故,維持社會治安時。
二、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。
三、依法應逮捕、拘禁之人拒捕、脫逃,或他人助其拒捕、脫逃時。
四、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、建築物、工作物、車、船、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。
五、警察人員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,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。
六、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,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,仍不聽從時。
七、有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形,非使用警刀、槍械不足以制止時。
前項情形於必要時,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。
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、盤查等勤務時,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,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。如遭抗拒,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,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。
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。
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,應立即停止使用。
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,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。
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,如非情況急迫,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。
各位可以發現,其實沒有對空鳴槍的規定,但是大家都被電影教的,好像應該要先對空鳴槍才對。
還有一些想法,不過我要先出門一趟了= =,回來再打。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8/12/22/138-2384265.htm
拒檢!警方開槍制止,14歲少年恐癱瘓。 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台北縣一名徐姓少年昨(21日)晚不顧父親反對,執意開車外出玩樂,父親報警逮人,警方在路口攔截,沒想到徐姓少年一路衝撞,警方最後開槍制止,卻打中副駕駛座的14歲許姓少年,造成他傷勢嚴重可能癱瘓。
遭員警開槍射中的許姓少年緊急被送到醫院急診室,好端端地和朋友出去玩樂,卻進了醫院,接到通知的家屬就像熱鍋上的螞蟻,急得快哭了出來,許姓少年的哥哥指出,「子彈從肩膀這邊穿到另一邊再彈過來;從這邊開槍,第一個就不對了,因為正常來講,第一個要對空鳴槍。」許姓少年的爺爺憂心地說,「醫生是說很不穩定。」
家屬拿出醫院的診斷證明,由於許姓少年傷勢嚴重可能造成癱瘓,讓家屬質疑員警不當開槍,不過,員警卻表示,當時這輛搭乘5個人的小客車,因為3度拒絕攔檢,還撞傷2名員警,直到行駛到華新街和興南路口時,警方在情急之下才會開槍。
台北縣中和分局長蔡蒼柏指出,「因為我們員警已經2個受傷了,是第3位的話,在第3個點,他又衝撞的時候,我們員警被迫開槍。」但對於這樣的解釋,家屬無法接受。究竟是否執法過當,造成年僅14歲的少年可能癱瘓,將進一步進行責任歸屬。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記者廖峰祥)
另外補上警械使用條例。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A.asp?FullDoc=all&Fcode=D0080042
名 稱: 警械使用條例 (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)
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,所用警械為棍、刀、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。
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,須依規定穿著制服,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徽或身分證件。
但情況急迫時,不在此限。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,由行政院定之。
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,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使用警刀或槍械:
一、為避免非常變故,維持社會治安時。
二、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。
三、依法應逮捕、拘禁之人拒捕、脫逃,或他人助其拒捕、脫逃時。
四、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、建築物、工作物、車、船、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。
五、警察人員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,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。
六、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,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,仍不聽從時。
七、有前條第一款、第二款之情形,非使用警刀、槍械不足以制止時。
前項情形於必要時,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。
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、盤查等勤務時,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,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。如遭抗拒,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,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。
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,合理使用槍械,不得逾越必要程度。
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,應立即停止使用。
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,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。
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,如非情況急迫,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。
各位可以發現,其實沒有對空鳴槍的規定,但是大家都被電影教的,好像應該要先對空鳴槍才對。
還有一些想法,不過我要先出門一趟了= =,回來再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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